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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万余元健身效果不理想要求退课遭拒!海口一女子起诉健身房

2024-07-10 22: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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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3万余元健身效果不理想要求退课遭拒!海口一女子起诉健身房现代人的生活需求逐渐丰富,健身也成为人们重视的一环。然而,部分消费者由于上私教课程健身效果不理想,要求退课退款遭拒。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我省也有这样的案例。

  2020年5月27日,刘可(女,化名)与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签订《某健身连锁会籍合约书》,约定:刘可以2580元的价格购买该店会籍资格三年;会籍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刘可已交纳的会籍费在入会后不予退还,其购买的会籍不可转让或暂停;合约书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取得健身会籍后,刘可以240元/节的价格向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购买120节常规健身课,并就此于2020年5月27日、6月18日、6月26日分别签订了《某健身私教认购协议》《某健身私教认购协议》《某健身私人教练协议》,约定:120节常规私教课总价28800元,课程有效期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刘可可在健身会员卡有效期内申请延长一次课程有效期,最多延长至会籍期限结束,私教课程售出后概不退款、不可转让、不可转为其他用途费用。

  刘可在签订上述合约书、协议时均手写表示“同意以上条款”,合约书及协议上均有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加盖的“口头承诺一律无效”印章。2020年5月27日,刘可向该店支付会籍费2580元、常规私教课费2000元;2020年6月18日,刘可再次支付常规私教课费12000元;剩余常规课课时费于2020年6月26日全部付清。2020年10月16日,刘可以300元/节的价格购买8节康复私教课,课程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刘可已为此支付康复私教课费共计2400元。

  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刘可在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锻炼,共消费常规私教课63节、康复私教课4节。刘可的体测报告显示,其肌肉量由2020年5月27日的39.9公斤上升至2020年10月17日的41.2公斤,脂肪量自40.8公斤下降至34.8公斤,体重自83.8公斤减轻至79.1公斤。

  原告刘可认为,被告向原告承诺,通过训练可以达到体重降低30-50斤的效果,并能够纠正体态。原告付款后,开始在被告处上私教课。期间,原告严格按照教练的计划进行训练,但体重只降了不到6斤,付款之前被告承诺的科学严谨的课程安排、能够解决原告的体态问题、保证的减脂重量都没有兑现。原告遂于2020年12月与被告协商退课事宜,然而被告却对此不予理睬。

  据此,原告诉至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会籍合约书及私教认购协议;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会员费2000元、私教费15180元,共计17180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某健身连锁会籍合约书》《某健身私教认购协议》《某健身私人教练协议》是由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提供,“入会后,会籍费不予退还,会籍不可转让或暂停”“本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可转让,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费用”条款对于会籍费、课程费不退还的适用条件并未区分原告与被告的不同原因,未设定任何前提条件,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刘可仍不能要求退还会籍费、课程费。

  上述会籍费、课程费条款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加重了刘可的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刘可与被告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签订的《某健身连锁会籍合约书》《某健身私教认购协议》《某健身私教认购协议》《某健身私人教练协议》于2021年4月1日解除;被告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可退还会籍费1298.01元、私教课程费9576元。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小飞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私教课程服务协议是消费者与健身会所及私人教练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合同签订后,双方因主客观原因都可能出现无法履约的行为。因健身会所未与消费者确认合同内容,且不区分消费者无法履约的原因,采取由消费者承担剩余课费全部损失的违约责任,对剩余课费一律不予以退还、转让或更改,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第一,资质资格要细查。现在健身房基本都采取了预付费消费模式,因此在选择健身房之前,消费者应当谨慎选择。可以通过企业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该企业的基本情况,查看其是否存在涉诉、行政处罚等情况,尽量选择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健身房,在选择教练时应查看其是否具有相应的健身教练资质证书等。

  第二,合同文本要细看。购买健身房服务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方式确立下来,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对于其中的违约条款、免责条款等重点条款要认真审查,对于健身房的各项承诺应当在书面合同中予以确认。

  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湖南一男子黄某为减脂,在一家健身中心购买了11万余元的健身课,双方为此签订多份协议,协议载有如下内容:非因本会所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执行的,不转不退。

  后因由于健身中心自身管理混乱、私教频繁离职,以至黄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多次更换私教,导致健身效果不佳。黄某已上私教课程花费68083元,剩余课程费共计49417元,要求健身中心退费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维基体育,双方的协定和契约书约定“非因本会所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执行的,不转不退”,因该约定系被告健身中心提供的格式条款,且被告健身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故黄某请求解除与被告健身中心之间的健身合同并要求其退还剩余健身费用49417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黄某与健身中心之间的健身合同于2021年11月27日解除;健身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该男子健身费用49417元。(记者 吴佳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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