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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王女士与某健身房协议退款纠纷案
王女士与某健身房协议退款纠纷案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年轻人们都热衷于到健身房进行锻炼,不少消费者还会选择在健身房置办VIP卡、上一节专业度更高的私教课。
2021年3月,王女士在A健身房花10000元购买了私教课,并签订了《私人教练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会员单方面提出解约退费的,视为会员单方面的违约行为,需扣除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再减掉教练拿走的20%提成以及已完成的课程费用”。
2021年4月,王女士因个人原因需要到外地定居,不能履行服务协议,想依照合同约定退还7000元课程费。健身房称退款流程需六个月,且只能退还王女士50%的课程费用,王女士多次与门店经理协商未果,后还投诉到工商部门,均未得到妥善解决。
律师经咨询后发现,提供服务的A健身房与合同章上的公司并非同一家公司,在明确了被告(即A健身房在企查查上正确的企业信息后),王女士将A健身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课程费。
王女士请求:在签订合同后健身房并未向王女士提供任何服务,所以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70%的课程费。
健身房答辩:合同主体与被告不一致,A健身房不是适格的被告,但就该案件的事实,还应在此基础上减去教练拿走的20%,只能退还王女士5000元,且公司内部规定,退款需上报总部,需六个月的退款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合同章上的名称与A健身房的企业信息不一致,但合同实际履行的公司应为A健身房,所以应当以A健身房作为适格被告。
《私人教练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被告主张应扣除教练的费用,应举证证明,且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消费者。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告方的负责人当场将7000元课程费退还给了王女士,王女士也向法院申请了撤诉维基体育。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女士有权要求退还其尚未使用的服务费,A健身房不能以“走流程”为由拖延退款,从而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维权困难等问题。
由于现今健身机构较多,且消费群体以年轻人为主,不仅应签订书面合同,还应注意合同章上的名称是否与公司的营业执照一致,防止维权时出现立案难及商家推诿的情况。
保存好合同原件、缴费凭证以及使用的电子记录等。以便在维权之时,能够作为依据和证据,便于裁判者能够为消费者做出合理合法的裁判。
当今社会,全民健身的理念逐渐成为一个趋势,但随着电子化与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年轻的消费群体更应当理性消费,避免因促销方式大量购课,警惕自身资金损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