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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山东一女子买私教课后不想上了退费支持!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在这个充满法律细节与人性纠葛的私教课程纠纷案例中,一场权利之争在法庭上演,探讨着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权益平衡。
吴某某与东营某健身公司之间的协议,不仅关乎双方的经济权益,更牵扯到私教服务行业的合同规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案引发了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审查,同时也引发了对于私教服务的特殊性在法律视野中的反思。
在这个故事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法律的严谨,更触摸到了每一个消费者对于权益的坚守。究竟是消费者的权利应该被维护,还是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值得关注?这是我们值得深思的法律伦理难题。
2019年维基体育官方,吴某某与山东东营某健身公司签署了一份《私教课程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私教课程的起止日期为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10月5日,课程费用为每次270/260/380元,总费用20000元。协议明确一旦购买私教课程将不予退款。
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吴某某接受了私教培训,总消费8960元,剩余预付款11040元(不包括获赠的2000元)。
吴某某因东营某健身公司更换私教以及个人搬家等原因,未按期完成私教课程,因此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13040元私教费。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规定一经购买课程即不得退款,这种约定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鉴于东营某健身公司无违约行为,考虑到私教课程的特殊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原则,裁定终止协议,要求东营某健身公司退还6624元费用。
随着社会发展,健康意识不断提高,健身行业兴起,私教课程纠纷逐渐增多。司法实践中,通常涉及经营者更换私教或停业等违约情况,处理较为简单。然而,当经营者无违约行为,而消费者无正当理由不愿继续履行私教课程时,处理变得较为罕见。虽然此类案件金额较小,但关乎民生,审理时应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平衡各方权利义务。
首先,对于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法律应该更加细致入微地审查,保护消费者在合同中的权益。此案的审理中,法院认为协议中的不予退款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提出了有力的反击。
其次,私教服务的特殊性需要更为周全的法律考量。在私教服务中,服务的个性化使得履行合同变得相对复杂,法律应当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多地关注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被唤醒,法律的力量是对公平正义的捍卫,也是对社会发展的引导。我们期待未来,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益,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更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