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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男子购买近2万元私教课次日要求全额退款判了为了练出好身材,不少健身初学者会选择报名私教健身课,但这些课程往往价格不菲,有的顾客一时冲动消费,付款之后又后悔,此时顾客可以要求退款吗?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因购买私教健身课程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2023年4月,广州的金先生与某斯健身公司签订了《入会协议》及《私教服务课程协议书》,购买了会员卡和私教课程,其中会员卡费1399元、私教服务课程费17820元、水吧消费金100元,共计支付19319元。
付款后第二天,金先生称考虑到自己工作较忙,每天晚上九点去运动意义不大,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健身公司全额退款。
某斯健身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私教服务课程协议书》中载明,金先生如出于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使用此私教服务课程,经双方协商可更名给其他人使用,金先生须支付剩余课程金额的20%手续费给某斯健身公司、如受让人为某斯健身公司的会员则手续费提高一倍。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私教服务课程协议书》解除;某斯健身公司于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先生返还款项17029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入会协议》及《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中约定“不能退换”“非乙方原因,甲方需解除协议,乙方可不办理退费手续”,因排除了甲方即本案中的原告金先生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减轻了乙方即某斯健身公司在因其构成根本性违约情况下双方解除合同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该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双方建立的服务合同属于预付款消费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某斯健身公司依据合同提供服务需要作为消费者的金先生同意并接受维基体育官网。
合同的履行有赖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现金先生不愿再接受某斯健身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履行僵局,不宜强制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案涉《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应予解除。
考虑到《入会协议》双方权利义务为金先生缴纳费用后即可以到某斯健身公司处健身,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去某斯健身公司健身不用再另外缴费,不存在需双方配合方能具体履行的问题。
相关费用收取未脱离合理范畴,合同继续履行并不会违背金先生人身权益或造成金先生不合理损失,因此对于金先生要求解除入会协议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虽案涉《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予以解除,某斯健身公司应当返还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但该合同的解除是因金先生的违约行为所致,某斯健身公司对此并无过错,金先生的违约行为必然会造成某斯健身公司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有所损失。
结合金先生在付款次日即表示退课且并未上过课的情况,法院酌定扣除金先生应赔偿某斯健身公司的可获得利益损失即私教服务课程费(17820元)的5%后,某斯健身公司应将剩余的私教课程费返还给金先生。
据此,某斯健身公司返还的款项为16929元+100元=17029元,金先生诉请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商家在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时,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有权在经营者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面对这样的情形时,商家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允许消费者作出不接受商家继续服务的选择,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退款。
同时依据合同约定,消费者也可能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因此,面对此类大额的预付式消费,应做到理性消费、适度消费。